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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为抢劫金店做准备,抢劫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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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为抢劫金店做准备

2008年9月20日,张某某等以色诱方式,抢得胡某6600余元。2008年至2010年,姜某某从“阿仇”、“河南佬”手中收购广本、丰田等赃车7台,共计37。8万元,姜利某收购赃车2台,共计6。7万元,姜某帮助姜某某收购赃车1台,价值5。7万元。2010年11月,姜某某等人商量到宁乡县城抢劫金器店。姜某某让宁某某送两支枪,姜利某接应,黄某和宁某从宁某外婆家把枪送到宁乡县沩山密印寺门口,交给姜某某。2010年11月24日下午,姜某某等四人在二楼客厅进行抢劫演练。2010年11月25日12时50分许,姜某某等四人开车来到宁乡县张某某金店门口,姜某某将车停到门口,张某某、姜某、肖某从张某某金店的大门直冲到店内右边黄金柜台,张某某、肖某各持自制手枪威胁柜台工作人员,姜某则用铁锤砸烂柜台玻璃,张某某、姜某分别将黄金手圈、项链、耳环等首饰装入旅行袋中,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黄金吊坠3个、黄金耳环47个、黄金手镯37个、黄金手链28条、黄金镶钻手链9条、黄金项链89条,合计重量2825。542克,价值为人民币873528元。

抢劫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张某某、姜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姜国某明知姜某某等人实施抢劫犯罪,仍提供食宿、帮助购买作案工具,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予以收购或销售,姜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收购,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为姜文兮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宁某非法运输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金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主犯姜某某、张某某、姜某、肖某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姜利某、黄某、宁某、金某某分别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运输枪支罪、窝藏罪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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