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在某宠物店内声称可帮被害人张女士、赵女士等人的子女办理北京101中学入学,骗取3名被害人12万元。后王女士报案。2010年12月3日,经电话传唤,唐某投案。2010年12月6日,在家属协助下退赔8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到名校就读的事实,并以此为名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唐某经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唐某在家属的协助下能够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唐某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