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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冒充冬虫夏草诈骗万元,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2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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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冒充冬虫夏草诈骗万元

2010年11月7日,刘某、郭某、付某决定到开县温泉镇行骗。当日11时许,刘某发现吴某在开县温泉农业银行取款后,遂示意郭某、付某对吴某行骗。付某向吴某搭讪找人,郭某即上前谎称付某找的人是其舅舅,此时不在,建议付某先休息,后郭某、付某同吴某一同前往温泉镇金玉旅馆。付某和郭某按照事先计划,以食盐冒充冬虫夏草假装交易,因价格不适,郭某让吴某帮其讲价,并承诺买成冬虫夏草后给其好处费2000元。后郭某、付某假意将冬虫夏草价格讲成13000元,郭某表示所带现金不够,要回家取钱,并叫吴某做中间人,将冬虫夏草由吴某保管,吴某以4000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做抵押。付某表示抵押不够,不知银行卡里是否有钱,郭某遂电话联系刘某,并谎称打给银行,遂骗取了吴某银行卡密码。郭某、付某离开现场将银行卡交给刘某。后刘某从吴某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7500元,三人将所骗得的钱款分赃。三被告人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据查明,2011年1月21日,刘某、郭某、付某三人曾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郭某、付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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