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嫖娼施抢劫分文未得
2011年7月2日下午,因缺钱,由黄某某提议,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等三人决定以“嫖娼”为由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覃塘街某出租屋抢钱。当日晚上11时许,三人持刀来到该出租屋伺机作案,由廖某某在出租屋外望风接应,黄某某、陆某某各携带砍刀一把,窜到女子黄某租住的房屋后门,以嫖娼为由要求黄某开门,遭到拒绝后,陆某某即用刀威胁黄某开门,黄某某遂进入房内,抱住黄某要求其交出财物,黄某反抗并喊叫,因以为黄某放在床上的一条长裤袋内有钱,黄某某抢走该条长裤后逃离现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抢劫未遂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已构成抢劫罪。三人虽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属抢劫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黄某某曾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2011年12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五年三个月和三年十个月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