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郎拍婚纱照时盗窃两相机
2011年10月初的某天上午,被告人陈某带着自己的恋人洪某为结婚到镇上拍摄婚纱照。店里的服务人员热情招待讲解,但陈某觉得服务员讲的拍照过程过为复杂,就让洪某一人决定,便以看看照相馆的环境为由在大堂里转悠起来,陈某盯上了某品牌的一部400D与一部500D型号单反相机。最后洪某与店员达成了拍照时间,陈某交了300元的预订金。同年10月12日上午8点多钟,陈某再次来到照相馆,以还想再看看其他婚纱照款式及价位为由趁着着店员上二楼拿其他婚纱照相册,店中无人之际,上述两部单反相机揣到怀里逃走了。店员发现相机被盗便报了警,几天后陈某被抓归案,经鉴定,该两部相机价值共计8500元。另,陈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
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陈某起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非常后悔,对不起洪某和家里人。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故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