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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打假为手段实施敲诈,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19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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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打假为手段实施敲诈

被告人黄某是著名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成都打假第一人”。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黄某指使被告人胡某、莫某等人分头帮他到远点的地方购买药品或者到当地电视台去录制违法广告制成光盘,然后寄给当地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要求这些部门查处电视台的违法行为。黄某还在网上写举报信,然后专门有人再在网上下载后分别寄给有关电视台,利用电视台播虚假广告担心被有关部门处罚,被停播,从而失去广告收入的心理,统一以他的名义索赔。因此,电视台通常都会与其联系,协商解决索赔事宜,然后黄某便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电视台赔偿,要求电视台把钱打到自己的账号上,每次索取的金额几千元到3万元不等,有的电视台会以奖励或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给黄某,黄某收到钱后,便会删除网上的举报信。通过这种方式,黄某等人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等省的309家电视台索取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案发后,黄某、胡某、莫某等人被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随后,黄某分别安排被告人胡某、莫某等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黄某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某就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被告人黄某、胡某、莫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故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7年;胡某有期徒刑4年;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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