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所组织多人进行卖淫
2008年10月,李某与陈某、黄某两人合伙,在重庆渝中区曾家岩轻轨车站附近,投资近2000玩开设“重庆市渝中区今水尚洗浴休闲会所”。三人分别负责会所日常各项经营工作,李某负责外联以及应对公安机关的查处。由于会所自开始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0年5月,该会所几名老板策划组织在会所的三层增设卖淫项目,并聘用大量妇女从事该卖淫活动。2011年1月29日晚,在警方的扫黄行动中,该会所被依法查处,并当场抓获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
如何处罚组织卖淫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投资经营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2年3月29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首犯李某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