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住旅馆遭拒接连敲诈
饮酒后的黄某、黎某两人于2010年6月25日凌晨,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一旅馆要求住宿,因没带身份证遭老板拒绝。过了不久,两人返回旅馆再次要求住店遭拒后,两人便敲诈了旅馆老板100元钱“保护费”和一包香烟。2010年6月27日凌晨,两人再度来旅馆,要求老板每月给付两人一千元保护费,老板遂报案。黎某和黄某先后落网。
敲诈勒索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2010年6月27日该起敲诈勒索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作案中,作用基本相当,均是本案的主犯,但黄某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又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当庭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黄某、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和7个月不等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