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午夜抢劫女青年被抓
2010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大学生王某在麦当劳做完兼职后回家途中,捡到了一条布带并在手中把玩。途中,王某见到女青年姜某独自一人后,便顿生抢劫之心。在尾随姜某到了一个僻静的巷子后,王某便迅速冲了上去并用布带在姜某肩颈部猛压,随后用脚绊倒了姜某,将姜某的挎包抢走。包里仅有1.6元现金、公交卡、银行卡及身份证。丢包的姜某大声呼喊,逃跑的王某被热心的群众抓获。
抢劫罪如何认定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关键一点是王某在夺取财物时,是否使用了暴力。抢劫和抢夺主要目的是获取财物,只是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夺取财物的行为,一般不与被害人身体直接接触。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综上,该案定性为抢劫。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滨湖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