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出售假币为由诈骗他人财物被抓,诈骗罪如何处罚
2010年9月下旬,被害人袁某欲购买假币,联系被告人陆某。2010年9月28日,两人在龙门宾馆门口交易,袁某给陆某5000元现金,陆某出示了百元假币一张,拿到袁某的钱后称,等一会儿有人会把假币亲自送过来,陆某便离开现场。袁某等了很久,不见人来,便打电话说要增加假币的数量。陆某再次出现,带着一袋子废纸,不明情况的袁某在谈判过程中反悔了,想要回5000元,遭到陆某的拒绝。袁某便报了警,陆某被当场抓获。
陆某在庭审构成中谎称自己是受人之托购买假币,但是口供漏洞百出,最终交代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售假币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1年4月29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