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假借租车实施抢劫两人被抓
2009年,河北省故城县的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湖南通道县的被告人周某和湘阴县的陈某(批捕在逃)。2010年3月,三人在长沙见面后,陈某提议抢一辆汽车从事盗窃活动,刘某和周某表示同意。2010年10月,三人经事先预谋踩点,决定抢劫肖某用于出租的长安牌面包车。2010年11月4日晚上23时许,陈某给肖某通电话谎称自己要租肖某的车去湘阴,三人在长沙市芙蓉北路路边上了肖某的车,陈某在副驾驶位置为肖某指路。车辆在开往湘阴途中,在某僻静的小路上车子意外熄火。此时,刘某用携带的刀子控制住了肖某,三人随后将肖某身上的手机、金戒指抢去,并将肖某用皮带反绑后,驾车逃离了现场。事后,三人将金戒指、手机、面包车销赃,得款7700元后被三人挥霍。经鉴定,面包车、金戒指、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5360元。2010年11月16日,周某、刘某被分别抓获。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抢劫车辆的犯意由另一同案人陈某提起,但经三人商议后均共同参与,并按照不同分工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职责,故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
2011年4月26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者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和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