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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采伐杉树牟利,盗伐林木罪应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9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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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采伐杉树牟利

2010年4月27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谎称已出资20000元买下了江西省吉水县醪桥镇黄家边村集体所有的村办林场“井坑”山场,并预付2000元骗请民工赖某等5人对“井坑”山场开始采伐杉树。赖某等民工采伐一小时后(采伐杉树100株,立木蓄积7.2立方米,材积5立方米)感觉情况不对,拒绝继续采伐并退还黄某预收的2000元后离开。案发后,2010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自首。

盗伐林木罪应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但是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黄某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6日,吉水县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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