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能从轻处罚吗
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某琼,两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徐某以其编造的假名及伪造的假名相关身份证件,谎称自己是单身北京人,而且是留学归国的硕士,现就职于四川省成都市某集团房地产公司,年薪几十万元,见某琼对其顿生好感,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4月,徐某要求某琼拿钱买车,某琼便于2011年4月25日、26日交给被告人徐某人民币5.3万元及一张存有2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2011年4月29日,徐某花去某琼的6。88万元钱购得雪佛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1年6月,徐某见其假身份要暴露,遂断绝了与某琼的联系后驾车逃逸。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所骗取的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奉节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