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销售员私卖电影票被抓
被告人戴某是北京中关美嘉欢乐影城有限公司的销售员,负责保管票务专用章及日期章,同时也负责对外联系印刷本公司电影兑换券。2009年6至7月间,戴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男友曹某私自印刷电影兑换券,并加盖相关印章后予以销售,共获利人民币45万元。在被公司发觉后,2010年9月16日,戴某、曹某委托他人主动退还公司人民币420250元及部分未售出的电影兑换券。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杰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曹某骗取单位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各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两人退赔赃款人民币2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戴某、曹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戴某辨称犯意不是男友曹某是在事发之后才了解的犯罪事实。她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病重的父亲,请求二审法庭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曹某辨称他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为了替女友承担责任,其实际并未参与整个犯罪过程,也不知道女友所做的事情,送票、取票都是女友的吩咐,自己并不知是假票,曹某是从犯。
一中院经查,曹某的供述与在案多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另有多名证人证实两人一起印刷过兑换券,并以美嘉影城员工的身份售票、送票,售票款也被两人分别占有。此外,两人系恋人关系,长期同居,曹某与戴某一起从事上述活动,并分得大量钱款,其事先不知情的辩解明显不能成立。曹某积极参与了印刷、卖票的整个犯罪过程,还曾经供述自己系犯意的提起者,故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曹某不应认定为从犯。
一中院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