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抢劫被抓归案
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杨某、王某(二人均已判刑),在灵宝市思平桥附近实施抢劫。张某、王某用木棍将被害人申某、刘某打倒,抢劫手机、笔记本等物品,然后卖给通讯门市部的卢某,得赃款2000余元,三人一起挥霍。2009年张某伙同杨某、李某(另案处理)带催泪瓦斯、弹簧刀等作案工具,流窜至甘肃省岷县民阳一带,抢夺被害人马某的手提包,得到现金800元及手表等物品,杨某被当场抓获,张某、李某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灵宝市思平桥抢劫完后,又在花园酒店南侧实施抢劫,是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地点、对不同的人进行了抢劫,应认定为两次抢劫。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抢劫三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