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嫖娼后抢劫女子财物
2010年9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因赌博输钱囊中羞涩,故产生抢劫念头。二人锁定安徽省蚌埠市某美容院为犯罪地点,并于2010年9月7日晚实施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先对店主受害人王某嫖娼,其后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亦进入店内进行嫖娼,趁机伙同被告人郭某某携带白布条、西瓜刀等作案工具逼迫受害人王某交出钱财。经鉴定,抢劫现金2170元及黄金耳钉一副(价值人民币396元)、手机两部(因无品牌型号无法估价)。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判决。
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