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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持铁管砸金店实施抢劫,抢劫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0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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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持铁管砸金店实施抢劫

2005年,刘浩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1月24日8时51分,刘浩携带一旅行包,用黑色丝袜蒙面,手持铁管闯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南川金店门市部,用铁管砸碎柜台玻璃,抢走金耳环、金手镯、金手链等黄金饰品共计87件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刘浩将抢得的12件黄金饰品遗失。2010年11月25日,刘浩在重庆市万盛区将抢得的金手镯2只销售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3890元。后刘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刘浩入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黄金饰品73件。经鉴定,南川金店被抢的黄金饰品87件,总重量731。541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19097元。公安机关追回刘浩已销赃的黄金饰品2件、群众拾得的黄金饰品4件,并将追回的黄金饰品共计79件发还给了被害单位重庆市南川区金店有限公司。未追回的金耳环6件、金手链1件、金手镯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685元。

刘浩因涉嫌抢劫罪被公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刘浩曾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建议法院考虑相关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告人刘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刘浩曾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情节,经法院调查核实,刘浩曾于2009年5月在原南川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吸毒所致精神障碍”,但2010年12月8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刘浩于2010年11月24日的抢劫行为不受精神病态支配,作案时其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1年5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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