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偷走村民家中四只山羊
被告人刘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09年7月1日晚,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刘某偷偷溜到某村欲偷村民家的狗吃狗肉。当其来到田某家后,发现田某家中饲养的四只山羊,遂想偷走山羊卖钱来买狗肉吃。随后,刘某趁田某家人熟睡,天下雨不容易察觉之际,偷偷将田某家中四只山羊从羊圈中牵走,卖得赃款1200元。事发后,刘某经常以此事为荣,觉得自己赚了大便宜,到处炫耀。2011年1月份,经人举报,刘某落网。经鉴定,四只山羊价值1680元。另据李某交代,刘某还于2006年11月份,伙同他人盗窃了某村村民李某家的铁门(价值1710元)。事发后,刘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盗窃罪怎么判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1年5月16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