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出于人情帮助同事偷盗被抓
2002年7月14日,想到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铸造分厂偷点废铁卖钱的被告人张某,找到了该厂门卫孙某,希望孙某能提供方便。当日下午,第一门岗值班的孙某给第二道门岗值班的徐某打好了招呼,张某等人驾驶一厢式货车顺利地进入了该铸造厂。张某在厂内盗窃了总价值为46390元的铝质“大圆芯盒”44件,并用废铁遮盖。出厂门时,徐某简单查看以为是废铁便将张某的车辆放行。徐某买了孙某一个人情,孙某给了徐某200元作为酬谢。
事后,张某、孙某被警方抓获并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2010年10月11日,在外逃匿的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张某等人实施盗窃犯罪而为之提供帮助,其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是帮助犯。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徐某涉案数额4639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受孙某所请为张某等人盗窃财物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在犯罪过程中被告知是偷废铁,不知是偷模具,主观恶性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11年5月23日,宛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