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汽车又改装东窗事发获徒刑
被告人吴华宏于2008年11月26日早上6时许,将停放在靖西县湖润粮所院内黄某的一辆价值123652元人民币的汽车盗走,后又采用更换车牌、加固车厢、重新喷漆等方式对该车进行了改装掩饰。失主于2008年12月10日发现了停放在大新县土湖乡三湖村仰屯村头的该车,遂将被告人扭送公安机关。破案后缴获的车辆已发还失主。
盗窃怎么处罚
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华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23652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失主请求对被告人吴华宏从轻处罚,法院酌情对被告人吴华宏从轻处罚。
2009年8月18日,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华宏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