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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抢夺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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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

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河南省兰考县村民闫培与被告人本村村民王卫合谋实施抢夺行为。

二被告人等候在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武小某从储蓄所出来坐上其亲戚的电动车离开,闫培立刻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追了上去,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红色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

在逃走过程中,闫培又强行骑走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符某擒获。

抢夺怎么处罚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18日因减刑9个月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2009年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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