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农用车电瓶被抓
2011年9月13日至20日夜,被告人周某先后在延庆县及河北省怀来县盗窃6辆农用车上的电瓶共计10个。经鉴定,10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956元。2011年9月20日夜,被告人周某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盗窃的4块电瓶已发还被害人,其余6块未能找到失主。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周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盗窃所得赃物已被全部收缴,且部分被害人被盗电瓶已发还,损失得到了弥补,对被告人周某酌予从轻处罚。
2012年4月23日,延庆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