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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空白文本伪造合同索要提成,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5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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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空白文本伪造合同索要提成

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应聘到北京杰尔可邦科贸有限公司,担任零售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建材洁具的经营。2008年8月,杰尔可邦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持销售合同及劳动合同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杰尔可邦公司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款80万元及拖欠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据悉,王某提供的劳动合同载明只要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无论是否回款都应按销售额的4%提成。2009年4月28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杰尔可邦公司支付王某提成款人民币630030.28元,拖欠的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7507.57元。

王某不服劳动裁决结果,于2009年5月15日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杰尔可邦公司支付计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99758元。

庭审中,被告人杰尔可邦公司否认与王某签过带有提成条款的劳动合同。

随后,杰尔可邦公司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被告人王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离职时拿走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在空白纸张上私自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涉嫌伪造,遂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诈骗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劳动合同是公司法人代表赵某交给自己的,提交的证据都是杰尔可邦公司出具的,并没有诈骗行为。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否认曾与王某签订过规定业务提成比例的劳动合同,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由王某与总经理骆某共同签字确认的未规定业务提成比例的劳动合同,且赵某提交的这份劳动合同中有关王某薪酬待遇的规定与杰尔公司提交的发放工资、奖金凭证相符,亦与王某的相关供述能够吻合,从而证实了赵某证言及赵某所提交劳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公安机关从王某住处起获的笔记本中,发现与涉案劳动合同格式、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而从赵某所使用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中却未发现与涉案劳动合同相关的电子数据,王某对于涉案劳动合同如何生成的解释前后矛盾,结合涉案劳动合同的生成时间,并考虑到公安机关还从王某住处起获了盖有杰尔可邦公司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王某伪造。此外,在案大量证人的证言与有关书证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杰尔可邦公司的绝大部分业务均是由赵某或公司其他员工承接,王某不应从中拿取提成款,而王某所承接的业务中,公司均已支付相关业务提成,并无拖欠一说,但被告人王某仍使用伪造的劳动合同虚构事实,采用提交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巨额提成款,足见其有非法占有北京杰尔可邦公司财物的目的,无论是其提交劳动仲裁时要求赔偿的数额,或是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求赔偿的数额,均建立在其所编造的“业务提成条款”基础之上,而且相关数额均已超过了人民币50万元,是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达到了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某的上述无罪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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