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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窃贼合谋盗窃柴油17803升,盗窃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6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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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窃贼合谋盗窃柴油17803升

2009年4月至6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人员)、水某、陈某伙同杨某、“三黑”、罗某等人驾车窜至湖北省大冶市、咸宁市咸安区、通山县、崇阳县、赤壁市等地的加油站,用断芯钳剪断加油站地下油库的锁后用管子将地下油库中的柴油抽至所携带的铁油桶、胶油罐中,先后9次盗窃价值共计89015元的0号柴油17803升。随后,几人将所盗的柴油均销赃给杨某。案发后,陈某的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30000元。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王某、水某、陈某诉至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处罚

咸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够认为,被告人王某、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加油站,在大冶、咸宁两地流窜作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与同案人在作案之前相互联系,作案时一起到达作案现场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当,难分主从。三被告人均提出应当以个人所盗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因三人在共同盗窃中作用相当,该上诉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不符,不予支持。

2010年7月31日,咸宁市中级法院终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水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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