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驾驶员盗窃运输的货物被抓
2010年7月20日,家住桂平市南木镇某村的货船驾驶员骆某,受雇从广东东莞运输七千多吨的木薯回桂平,心生贪念的被告人骆某便与同村的被告人韦某、蓝某预谋盗窃木薯销赃牟利,此后,蓝某准备好了作案工具、雇请了搬运工并雇了船只。7月28日晚,骆某驾船到达江口镇后,被告人蓝某、韦某便组织搬运工从货船上将木薯搬运到了蓝某雇的船上,事后,两人将偷来的木薯在桂平市河南开发区码头销了赃。7月29日上午,韦某、蓝某等人在码头装卸木薯时,货主方的工作人员发现了此事。三名被告人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丢失的木薯共计32.92吨,共价值60902元。
盗窃罪怎么判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韦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三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5月20日,桂平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骆某、韦某、蓝某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