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后实施强奸
2007年4月5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捡破烂途中偶遇受害人白某1和白某2(3岁)。当即心生歹念的被告人史某某尾随两名受害人至偏僻处,伺机对受害人白某1进行伤害,首先残忍的将其眼球抠出,再实施强奸。同时,被告人史某某将一旁惊吓哭闹的受害人白某2杀死。
故意杀人罪怎么处罚
2007年8月15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某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月24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