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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488万余元,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4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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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488万余元

2008年4月初,台湾籍被告人陈某(在逃)开办了未依法注册的“三明雅特网络咨询公司”。同时,陈某聘请台湾籍被告人翁献能、骆昭仪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翁某和骆某先后雇佣卢艺斌、曾火旺等10多名大陆人员及台湾籍人员卓冬美作为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诈骗活动。诈骗主要通过网络及电话,窃取台湾东森、雅虎购物公司客户资料及用于存取诈骗赃款的银行账号,然后专门针对台湾居民实施诈骗。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同年6月2日,该诈骗团伙共计诈骗台湾居民新台币2218。85万元,折合人民币488。14万元。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翁献能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骆昭仪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卓冬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12名大陆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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