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副秘书长杀妻
2004年8月27日中午11时55分,被告人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的胡某的妻子骆某的尸体在楼梯间内被清洁工发现。经鉴定,骆某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机械性窒息而亡,且证实胡家大门挂锁无技术开锁痕迹和选配钥匙开锁痕迹,排除他人私自使用选配钥匙开大门进入的可能。另外,在胡某卧室床垫絮上发现可疑血迹,双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迹,枕套背面南端向北处也有2处可疑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骆某所留。
2005年8月27日,警方对胡某体检时发现胡全身共有40余处伤痕,多处为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手背侧青紫肿胀。经鉴定,胡某面部、颈部、身体部位的损伤符合指甲抓伤形成的特点,右手损伤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状多次击打表面光滑、质地柔软物体(如人体等)造成,并从胡某手指甲中提取到骆某的血迹。另外,胡家财产133万余元中,其中57万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5年8月31日,胡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泸州市检察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被告人胡某公诉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中院在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晚饭后自己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妻子一夜未归,自己并没有杀死妻子。2005年11月17日,泸州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26日,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泸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泸州中院重新审理。
2007年11月21日,泸州中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泸州中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