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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受雇他人专业斗殴,涉黑团伙的法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8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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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受雇他人专业斗殴

2006年8月以来,被告人郑伟、陈虎(另案处理)、王素伟、史代、洪涛等组织成员,多次受雇于人并组织实施大规模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郑伟、陈虎在多次的活动中逐步确立其领导地位。

在郑伟、陈虎的领导下,该组织采用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镇场行为,继续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涉黑团伙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素伟、史代、洪涛是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被告人分别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犯罪。

2007年12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他被告人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罪被判处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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