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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单位支票转走四百余万,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5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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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单位支票转走四百余万

2007年1月20日晚,兰州市西固区地税局基金分局前工作人员刘慨利用管理漏洞打开单位的保险柜门窃取一张空白支票,转账走412万余元。一年后审计时被发现,追回122万余元。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2009年6月10日,兰州中院遂判决刘慨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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