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助找工作为名抢劫财物
被告人韦某和被害人刘某是网友关系。2008年12月23日,以介绍工作为名,被告人韦某、韦小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将刘某从山东骗至许昌县。当看到刘某携带有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时,三人决定实施绑架,获得财物。在得知刘某银行卡内只有100元时,威胁刘某向其家人打电话要钱,后索得2000元。三人分肥。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韦小某将刘某放走。趁机,韦某和周某将刘某的电脑、手机等变卖,得现金3400元,二人分肥。
抢劫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韦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小某系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009年6月17日,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韦小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分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