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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诱发他人受骗,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5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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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诱发他人受骗

1995年,被告人范某某曾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在北京、广州两地注册公司,并采取虚假担保,诈骗原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营业部贷款2000万元。2003年,被告人范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丈夫”李某某系“李克农的孙子”为名,并对外宣称可以通过“高官”关系谋取利益,先后诈骗被害人周某1人民币1800余万元、被害人周某2、王某等近2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还单独作案,实施诈骗,并将部分赃款汇至情人杨某处。被告人范某某的弟弟和妹妹也参与了其精心设计的诈骗案。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07年1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某某和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告人范某某的弟妹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情人杨某也分别获有期徒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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