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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变黑社会老大,犯数罪的处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48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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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变黑社会老大

被告人王某原为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通化市嘉丰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在当上了村支书后,以维护本村治安为名,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向过往车辆强行收费。王某还利用虚假的银行存单,并虚拟股东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随后,王某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便以通化市嘉丰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擅自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募集社会资金1000余万元。自1993年以来,王某共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职务侵占、侵占国家、集体资金等行为。

犯数罪的处罚标准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6宗罪,判处王某刑期总和5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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