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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四年侵占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0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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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四年侵占单位资金

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坝信用社主任兰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将代为保管的存款人民币433133.02元非法侵占;将收回的贷款1191806.51元非法侵占;冒用他人名字46次在三坝信用社办理贷款人民币2293000元,并非法侵占。共非法侵占单位资金86笔,共计人民币3917939.53元,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资金达3917939。53元,超过法律规定数额巨大限额的39倍之多,且至今无法归还,给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职务侵占罪。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兰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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