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强奸伤害幼女
1992年7月,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于2004年3月经减刑被释放。2007年5月10日11时许,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的被告人徐某将放学回家的9岁小学生冯某(女)拐走,将其强行带至20多公里外的野外,采用暴力手段捆住冯某并对其进行了强奸。
事后,担心被认出,被告人徐某又用卡簧刀戳伤了冯某的双眼。冯某经救治左眼视力仅恢复到有光感的程度,不能矫正,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四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被警方抓获。
强奸幼女怎么处罚
2007年9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近26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近23万元,徐某当庭表示上诉。2007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徐某被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