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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携仿真手枪抢劫财物,抢劫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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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携仿真手枪抢劫财物

2010年8月18日17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北京籍男子闫某携仿真手枪及管制刀具来到世纪金源燕莎停车场伺机抢劫,在李某携购物袋取了停在路边的路虎越野车准备离开时闫某钻入车内,持仿真手枪强行抢走李某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

抢劫罪如何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持仿真手枪、管制刀具,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考虑闫某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多次被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且本案抢劫数额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故在量刑时对闫某酌予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被抢的巨额财物绝大部分已被追回,又可对闫某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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