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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搭档偷车卖车一条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3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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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搭档偷车卖车一条龙

2009年1月开始,肖某(被告人)在浙江省海盐县通元、海宁马桥等地多次偷盗多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263元。偷得的车子由其丈夫赵某(被告人)更换车锁,再卖给徐某(被告人)。案发后,三被告人被诉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已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6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肖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徐某三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零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至8000元不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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