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同刀刺人亡抢钱财
2008年1月28日晚8点,吉林省无业人员姜涛(被告人)跟随路人武某到北京市朝阳区的某胡同里,在偏僻处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刺向武某的胸部、手臂等,致武某死亡。姜涛从武某身上劫得一部手机及部分现金,共计470元。姜涛被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姜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