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得十余万充值卡
2008年5月30日12点左右,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南路附近时,遭到温辉贵(被告人)伙同喻克州、郑成枝(此二人另案审理)的殴打,张某携带的黑色书包被抢走,包内有1300元钱及价值112604.5元的多张电话充值卡。经鉴定,张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温辉贵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查,温辉贵曾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
抢劫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宣理认为,温辉贵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温辉贵主动交代抢劫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处,且当庭具有悔罪表示,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温辉贵犯罪行为给张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温辉贵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