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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发病期作案抢劫,精神病人抢劫如何判罚?

刑事案例           阅读:4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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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发病期作案抢劫

2008年9月20日下午5点,王某驾驶奥拓车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快餐店外“拉活”时,张某(被告人)上车要去密云县溪翁庄镇某地方。车行至郊外时,张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王某的嘴用胶带封上,拿刀威胁王某交出手机,并将其奥拓车开走,行驶至密云县县城后,张某弃车逃走。9月29日,张某接到派出所民警的询问电话后自首。随后被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经司法鉴定,确认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临床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对其违法行为辨认及控制能力不完整,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抢劫如何判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09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八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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