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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员工嫌薪水少共同犯盗窃,盗窃罪如何判罚?

刑事案例           阅读:26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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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员工嫌薪水少共同犯盗窃

郑某洗浴中心主管崔某及员工叶某、管某因嫌单位薪水太少,便商量想捞些钱花。2009年3月某日下午,一名醉酒顾客上门开房,正在值班的崔某觉得这名顾客身上应当有不少钱,便告知叶某可以从这名顾客身上捞一笔,安排叶某盯好顾客,在顾客接受服务时给暗号;崔某又找到在四楼吧台值班的管某,安排其盯住电梯和楼梯。几分钟后,崔某接到叶某的暗号,崔某通知管某盯住,管某将电梯停在四楼,崔某拿出为工作方便配备的万能钥匙,开锁进屋将顾客身上的1200元钱盗走后与叶某、管某分赃。

另查明,崔某在2008年2月1日因盗劫罪被其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盗窃罪如何判罚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叶某、管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崔某系此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叶某、管某为从犯;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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