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两年偷盗19辆车,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谢某某1、姚某某、谢某某2、王某某、向某某等人为不劳而获,与其他三人共同组成了一个盗窃团伙。一伙人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两年时间里,足迹遍布湖南、贵州等地市,单独或团伙作案多起,共窃得被害人汽车5辆,摩托车14辆,涉案金额达206138元。
后经群众举报,该盗窃团伙被公安机关一举捣毁,谢某某1、姚某某、谢某某2、王某某、向某某等人被以盗窃罪公诉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1、姚某某、谢某某2、王某某、向某某的行为均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
2010年9月7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谢某某1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谢某某2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王某某、向某某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