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持刀抢劫
2009年1月6日晚,单某向刘某(14周岁)提出一起打黑车抢劫,并于当晚零时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三角地权金城饭店对面马路边打车后,将司机高某骗至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东侧小路,刘某用单某给的刀威胁高某,共劫得现金100余元、手机1部及夏利牌轿车1辆。刘某开着劫来的车行至海淀区志新桥时与单某两人被抓获。单某被另案处理。
抢劫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参与犯罪预谋,并在抢劫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返还被害人,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