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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校车中闷死,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5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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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校车中闷死

2003年9月,在未获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阚某私自开办幼儿园,并担任园长。2007年5月29日6时左右,被告人阚某和丈夫孙某开着校车将20多个孩子接往幼儿园,但阚某和孙某疏忽大意将3岁的幼儿夏某遗忘在车内。当天中午13时许,中暑死亡的夏某在车内被发现。

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案发后被告人阚某和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币18万元损害赔偿协议,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肥东县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阚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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