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引发非法拘禁
2007年,在淮南市从事传销活动的被告人刘某1以做水产生意为名将同乡好友刘某2骗来淮南。2007年5月15日晨,来到淮南的刘某2被另一名同乡刘某3(也系传销组织人员)接至刘某1等人租房处后被刘某1扣下手机卡并强迫“听课”。
发现刘某1等人是从事传销活动后,刘某2要求离开遭到阻止。当天上午10时许,急于离去的刘某2从三楼跳下,造成脾脏破裂、右手腕骨折。经鉴定,刘某2的伤情为重伤。
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1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7年11月29日,田家庵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悉,该案为安徽省首例传销引发非法拘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