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潜逃21年终落法网
1988年5月1日晚23时许,石瑞根与黄立松、陆建杨、黄立康(均已判刑)合谋后,带着作案工具对古楼坳代销店进行抢劫。代销店守夜的黄亮(化名)、睡在代销店内的黄丽(化名)、路过代销店的黄华(化名)均被绑,并由黄立松看管;陆建杨负责放风,抢劫后,四人携脏逃跑。石瑞根在案发21年后被捕。
抢劫罪如何量刑
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瑞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蒙面入室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石瑞根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石瑞根的犯罪行为是发生新刑法颁布之前,根据刑法溯及力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
2009年6月15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石瑞根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