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死原厂领导
1998年,宜宾雅风集团公司通过竞标获得宜宾市建机厂的资产重组权,并更名为宜宾市精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邬某担任董事长。200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塑料生产设备,与精诚公司合作成立塑化车间。2000年底,因部分职工坚决反对改制方案,遂推举原副厂长卢某为撰写材料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邬某与李某计划找人“收拾”卢某。
后来,李某将邬某的意图告诉了被告人郑某,郑某表示“要把事情办好”,后李某邀约“杀手”张某、吴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邬某出资接待,并带李、郑二人到翠屏区中心路指认卢某的门市。2001年1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吴某以订购毛毯的名义将卢某约至中心路门市交货时,随后卢某遭杀害。以后的几年内,被告人邬某当选为宜宾市人大代表,并于2007年2月当选为宜宾市第三届政协常委。2007年5月,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而邬某随即落网。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宜宾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邬某、李某、张某、郑某等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于2007年9月6日将被告人邬某、李某、张某及郑某公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被害人卢某的亲属向被告人邬某等人提出了高达105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邬某等4人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予以否认。
2007年12月18日,宜宾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4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906元。宣判后,被告人邬某、李某、张某及郑某均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