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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拮据敲诈公路局长,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3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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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拮据敲诈公路局长

2008年12月初,大学生朱某某和蔡某某在宣城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习期间认识了宣城市公路局副局长周某某。由于经济拮据,苦于没有找钱门路,两人想到了敲诈周某某。

朱某某安排蔡某某用捡来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并重新购买了手机卡。2008年12月期间,朱某某利用新购买的手机号多次给周某某打电话,声称已经掌握周某某的受贿材料,要求周向指定的农行卡上打款14万余元,否则将到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但被害人周某某不为所动,未支付任何款项,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8年12月底,被告人蔡某某与朱某某分别被抓获。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向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他人未向其支付款型,属于两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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