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冒领订房款
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客户,有一万元的订房款未处理。该公司的员工陈某和以前在该公司工作过的戴某合谋,冒领这一万元。戴某的亲戚王某冒充客户的父亲前来领取未果,2008年1月14日,在陈某的帮助下,王某用假凭证领走了一万元。陈某和戴某每人4800元,王某400元。
诈骗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攸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戴某系主犯;王某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戴某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给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戴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