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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成立犯罪组织,涉黑犯罪的处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4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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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成立犯罪组织

2004年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纠集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组成以李某为首、被告人燕某、董某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并以“出警队”名义为他人消灾或讨账,以此收取保护费。

据悉,该组织成员持行凶器具,到一些公共活动场所从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到处收取保护费。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等15人被抓获。

涉黑犯罪的处罚标准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将被告人李某等15人公诉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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